dingwei.png 当前位置: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3-26 16:00 来源: 内蒙古水利厅
字体:[ ]

内水运管﹝2020﹞118号


各盟市水利(水务)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促进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等级

(一)申报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自治区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申报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今后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

(一)组织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负责受理我区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厅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申请;非厅属单位,经所在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后,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申请。

一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管理工作,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评审标准。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修订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价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1.二级:得分8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2.三级:得分7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70%的,且已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满1年的单位,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其申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三、申请和评审

(一)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证明材料,且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检查。

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法人组建文件等),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大坝(水闸、泵站)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申请及评审程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和评审程序:

1.申请单位自评。申请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赋分,根据自评结果申请评审等级,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申请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在2个及以下的,应实现对单位各级、各岗位全覆盖、全面开展自评;超过2个的,也应实现对单位各级、各岗位全覆盖、全面开展自评,在自评描述时不少于2个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工程;对项目法人须现场抽样检查开工3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施工企业须现场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工程项目。

2.初步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问题多,创建质量差的申请单位,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3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达标申请。通过初步审核的,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3.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组参照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抽查申请单位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或运行工程,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须抽查现场作业内容多且处于施工高峰期的水利工程项目,被抽查项目现场作业内容覆盖率不足70%的,应增加抽查项目数量;水管单位抽查主要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4.审定公示。专家评审组汇总整理评审意见后,向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提交达标评审工作报告和达标单位名单,经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组织核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水利厅颁发证书、标牌。

四、监督管理和延期换证

(一)监督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监督管理及证书延期复评工作,并对达标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达标单位加强监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备案。对发现不再具备达标条件的,应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撤销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水利厅撤销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通过审查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二级单位,如重新申报,只能申报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二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三级。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延期换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需完成年度自评,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期满前3个月,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复评,满足以下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1.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2.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3.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5.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绩效评定报告);

6.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快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着力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创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自治区水利厅今后将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在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等方面的成果运用力度,持续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申请材料报送要求。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按以下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支撑性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3)和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2.申请材料要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报送。自评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标准化创建的前期准备、创建过程、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评结果等内容,用语规范、表述简洁,并单独成册。自评报告中应提供标准化创建各阶段和自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和图片资料。自评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同申报单位之间如存在大面积雷同,两者均不予通过。

3.支撑性材料应按附件3要求提供,按清单顺序排列,单独成册(内容较多的可分多册装订)。

4.申请单位须提供《承诺书》(附件4)一份,承诺内容包括:本单位具备水利部及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本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文件、资料、证照等)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延期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5)。

6.报送形式,申请单位须将申请材料纸质版(A4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和电子版(刻录光盘)报送至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


附件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doc

附件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doc

附件3:支撑性材料清单.doc

附件4:承诺书.doc

附件5: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doc

 

联系人:武江伟电话:(0471)5254576

程光远电话:(0471)5259658

电子信箱:nmslyg@163.com

 

2020年12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