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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日期:2023-05-17 15:3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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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

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专业:

(一)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安全等的规划、勘察、测绘、设计、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基础应用研究、水利科研规划、科技教育管理、水利政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咨询、水利技术标准与规程制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包括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投标、设备安装、试验检测、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包括从事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与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牧区水利、水土保持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河湖管理、水利统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技术研发:包括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水利基础实验与检测、水利工程设备与技术的应用开发、水利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

(四)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水利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水利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水利专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科研、建设或运行管理等;

2.作为主要成员在应用研究、发明创造、自主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报告、调研报告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化解风险或避免危险事态蔓延,在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5.长期从事本专业,具有指导中青年技术骨干、高级工程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在盟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知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或成果中的3条以上:

1.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水利发明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协)会奖、行业技术推广奖等1项的额定人员;或获得盟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盟市级二、三等奖2项的额定人员(限定在旗县工作)。

2.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主持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有推广证明或被列入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推广示范项目。

3.主要参与或组织编修的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章、技术手册等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行。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5.作为主要作者撰写的技术报告、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等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报告等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全国学术会议或论坛上交流材料获得优秀奖项以上;或为大型专业培训会编写会议教材。上述业绩材料须累计达到5篇以上。

6.取得水利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水利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水利软件著作权或软件产品登记2项以上或实现水利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系统的水利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较强,掌握水利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技术创新,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实践性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与盟市级以上或主要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科研、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2.作为技术骨干,在应用研究、发明创造、自主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盟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主要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报告、调研报告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解决某些复杂技术难题,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避免危险事态蔓延,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表现突出,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5.长期从事本专业,具有指导中青年技术人员、工程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在旗县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知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或成果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三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2.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2项以上已投入运用;或主要参加完成的科技成果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有推广证明。

3.参与编修完成的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章、技术手册等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行。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出版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

5.参与完成的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水利专项规划、重点工程改扩建、除险加固、运行维护等,通过相关审查,以上技术成果累计不少于3项。

6.取得水利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水利软件著作权或软件产品登记1项以上或实现水利科技成果转化1项以上,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水利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关注和了解本专业科技前沿发展动态,所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对本专业技术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能力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参与过旗县级以上水利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参与科研、开发以及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

2.作为参加者,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并取得一定成效。

3.参加完成基础技术资料或科技文献整理,或取得的检测监测数据,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4.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5.具有指导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参与技术攻关,在解决重要技术难题上有所突破,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担任过中小型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的专项技术负责人;或参与完成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1项以上。

3.参加完成盟市级以上水利科研试验项目1项以上,担任过课题负责人1次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5.撰写完成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报告、技术总结、施工方案等1篇以上。

6.在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取得有较大价值的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水利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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