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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15线锡尼镇至乌审召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5 15:44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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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20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保许决﹝2024﹞22号
成文日期 2024-03-21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我厅于2024年2月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省道215 线锡尼镇至乌审召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道215线锡尼镇至乌审召段公路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和乌审旗境内,线路全长89.453公里,由路基及两侧、桥涵工程区、互通区、附属设施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供电线路及取(弃)土场等组成。工程建设总征占地343.43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为290.25万立方米,总投资96858万元。工程计划于2024年10月开工,2027年10月完工,总工期37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3.43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为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83.831万元(其中杭锦旗438.906万元,乌审旗144.92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强化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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