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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格气田第五采气厂2023年产能建设项目(内蒙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8 16:27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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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22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保许决﹝2024﹞23号
成文日期 2024-03-25 公文时效 有效

苏里格气田开发分公司产能建设项目组:

我厅于2024年2月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苏里格气田第五采气厂2023年产能建设项目(内蒙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苏里格气田第五采气厂2023年产能建设项目(内蒙古)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和伊金霍洛旗境内,工程建成后可弥补递减产能10.3亿立方米/年。工程由集气站、井场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施工生活区等组成。工程总征占地面积215.18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210.27万立方米,总投资131202万元。工程于2023年3月开工,计划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20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5.1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 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65.81万元(其中乌审旗288.457万元,伊金霍洛旗77.353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强化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工程投产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鄂尔多斯市水利局、乌审旗水利局、伊金霍洛旗水利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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