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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7 12:35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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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22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资许决﹝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04-03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东海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黄委水资源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资源管〔2023〕33号)有关要求,我厅受理你公司阿拉善盟东海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阿拉善盟东海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项目位于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巴音敖包工业园区,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一期建设年产4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年产10万吨合成氨项目,2台150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年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产汽能力240万吨,项目副产蒸汽外供。

同意项目以黄河干流地表水(跨盟市一期水权转让指标,由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黄河引水一期工程供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乌斯太镇生态绿化供水有限公司巴音树贵水源地地下水(通过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巴音敖包)饮水工程供给)作为生活取水水源。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198.33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96.68万m3/a(其中蒸汽取水量为89.30万m3/a,扣除自用蒸汽水量17.04万m3/a,剩余可外供蒸汽水量为72.26万m3/a),生活取水量1.65万m3/a。核定主要单位产品新水量分别为甲醇2.52m3/t、合成氨1.41m3/t、供汽指标1.02m3/t,达到或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以及《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内水资〔2022〕342号)中甲醇先进用水定额5.5m3/t、合成氨先进用水定额7.0m3/t、蒸汽用水定额1.30m3/t的要求,厂区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107.4L/人·d,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用水定额值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处理依托阿拉善盟沪蒙能源实业有限公司600万t/a产焦化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关于《阿拉善盟东海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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