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2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保许决﹝2024﹞5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分公司:
我厅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11风险作业服务区块产能建设项目(2023年第一批油气开发项目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11风险作业服务区块产能建设项目(2023年第一批油气开发项目备案)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乌兰镇境内。工程总征占地面积21.72公顷,工程动用土石方总量44.9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1051万元。工程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2024年8月完工,总工期15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7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4%,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6.92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鄂尔多斯市水利局、鄂托克旗水利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