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4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保许决﹝2024﹞5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通辽市甘旗卡至库伦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我厅于2024年7月5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省道305线甘库平一级公路补充工程(好通高速连接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道305线甘库平一级公路补充工程(好通高速连接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境内。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为20.71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动用土石方总量15.67万立方米。本工程估算总投资0.94亿元,其中土建投资0.68亿元。本工程于2024年3月开工,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0.7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确定弃土去向,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弃土方案弃土,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六)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5.207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通辽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通辽市水务局、科尔沁左翼后旗水务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