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46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保许决﹝2024﹞5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
我厅于2024年7月5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芒哈图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芒哈图开闭站500千伏升压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芒哈图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芒哈图开闭站500千伏升压工程)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乌海市海南区境内。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芒哈图220千伏开闭站升压扩建为500千伏变电站,原乌海至芒哈图双回220千伏线路(部分线路按500千伏电压等级设计)升压改造为500千伏线路,拆除原乌海至芒哈图双回220千伏线路3.4公里,在乌海500千伏变电站扩建2个500千伏出线间隔至芒哈图。
工程由变电工程、线路工程两部分组成。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18.27公顷,动用土石方17.04万立方米,总投资31572万元。工程计划于2024年9月施工准备,2025年8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2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1.059万元(其中乌海市海南区2.703万元、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24.990万元、鄂托克旗3.366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有效防治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乌海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