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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9 22:45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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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2252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资许决〔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黄委水资源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资源管〔2023〕33号)有关要求,我厅受理你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包头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画匠营子取水口)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整改项目之一,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包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位于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2018年1月,由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备案,备案规模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于2021年12月投产运行。

二、同意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再生水(为南郊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由园区水资源集中处置供应中心供给)、黄河水(仅用于闭式循环水补水、车间抑尘和冬季锅炉补水,为包头市黄河一期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和包头市大青山水源工程水权转让项目节水指标,由包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再生水水源接入点位于厂区东南侧再生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59'38"、北纬40°40'31"),黄河水水源接入点位于厂区南侧黄河自来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59'19"、北纬40°40'18")和厂区东侧黄河自来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59'45"、北纬40°40'36");生活取水水源为黄河地表水,取水指标来源和水源接入点与生产一致。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生产取水保留部分黄河水阶段: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36.4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30.97万m3/a(再生水21.75万m3/a、黄河水9.22万m3/a)、生活取水5.48万m3/a(黄河水),核定本项目锂离子负极材料单位产品新水量为3.53m3/t,职工综合用水指标为115.12L/人·d。生产取水全部置换为再生水阶段: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37.29万m3/a,其中生产取水31.81万m3/a(再生水)、生活取水5.48万m3/a(黄河水),核定本项目锂离子负极材料单位产品新水量为3.68m3/t,职工综合用水指标均为115.12L/人·d。两阶段单位产品新水量和职工综合用水指标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用水定额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排入园区水资源集中处置供应中心处理后回用于园区其他企业,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你公司应加快推进再生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按照承诺在2026年6月前,完成生产取水水源置换工作。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内水中心技审〔2025〕172号关于报送《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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