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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
日期:2022-03-03 11:3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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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将《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的适用范围调整至全国范围执行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对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办水电〔2020204号”和“办水电〔2021382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全面实施生态流量监管工作。各盟市、旗县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切实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健全生态流量长效机制等工作各盟市、旗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或生态修复方案设计、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维护、生态调度相关技术方案研究等,并建立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主要任务以及时间节点;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各地要切实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力争在20236月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已经在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中明确的,按照规定执行生态流量;未明确规定生态流量的,由所在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确定。生态流量确定要体现流量过程,反映天然来水丰枯变化;对于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要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抓紧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生态流量泄放工程措施以及在下游实施生态修复措施等方式,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建设、运营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建成后应在验收合格且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投入运行。

四、切实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小水电站业主是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各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小水电站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工作。安装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能够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数据应能实时或者定期报送至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满足监督管理需要。相关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并充分发挥监测监控功能,对生态流量进行有效监管。

五、积极开展生态调度运行。各地要协调统筹小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优先保障生态流量。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于2023前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和生态流量调度运行要求,小水电站按此要求优化调度运行方式,确保生态流量需求。

六、强化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或者随机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改正。自治区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各地要在工作中抓好落实;各地要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将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项目环评审批和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件,确保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持续落实到位。

各盟市要按照相关要求,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并对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监控以及生态调度运行情况进行梳理,将基本信息情况(见附件3)于320前报送水利厅。


联系人:乔永新,0471—525496915947616110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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