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任务
1.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水利事业发展工作的主线,贯穿于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利工程运行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2.参与拟订编制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计划执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的相关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水资源论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等有关报告和方案技术支撑相关工作。
3.承担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区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的技术支撑工作。
4.承担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5.承担全区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以及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水利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研究、编制、宣传、推广应用及评估等工作。
6.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及质量事故调查等技术支撑工作。
7.负责水利改革发展有关的全局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对策建议和决策支持;组织或承担水利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水利发展战略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开展水权、水价、水利投融资、水利工程产权等重大改革问题研究;承担水利政策研究、解读、咨询和评估,参与拟定重大水利法规、政策文件和起草重要文稿工作;负责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工作。
8.承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考核等有关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支撑;承担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内划定有关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河湖“清四乱”、河道采砂监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有关辅助性工作和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9.完成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