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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人建〔2024〕33号(A)
发布时间:2024-08-16 10:47:01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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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5037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人建〔2024〕33号
成文日期 2024-08-16 公文时效 有效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504号建议的答复


姜英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黄河水权审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我区在黄河流域开展的农业水权转让项目,前提需取得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完成节水工程建设后,也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对节水工程和节水效果进行核验和评估,并出具核验评估意见,确定最终可转让水量后才能开展水权转让。

针对您提出的国家能源集团西来峰甲醇项目,在乌海市巴音陶亥灌区和海勃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尚未取得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批复,我厅主要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先后多次赴黄河水利委员会就该项目沟通协调,虽然节水工程完成建设且基本达到预期节水效果,但2020年12月,乌海市因地表水超指标取水,被水利部划定为地表水超载区,在地表水超载未销号单情况下,新增取水许可,不符合黄河地表水管理要求。2024年5月,在我厅的大力协调下,黄河水利委员会就乌海市地表水超载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和评估,初步认定乌海市地表水耗水量已经控制在分水指标范围内,不再超载,可以销号,目前已上报水利部进行最终评估和销号。

下一步,我厅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指导乌海市严格坚持“四水四定”原则,把水资源最为最大刚性要求,依据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和科学确定各类产业发展规模,并积极协调水利部加快推进地表水超载问题销号工作。二是我厅将持续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协调,推进该项目水权转让节水量评估认定工作,力争早日实现水权转让。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24年6月19日     


签发人:李  彬

承办人:李俊丁

电  话:0471-525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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