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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人建〔2024〕34号(A)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039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人建〔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281号建议的答复
王荣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2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2024〕157号),调整了水利发展资金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的提取比例,即“旗县(区)级可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使用水利发展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费用比例上限不得超过8%;使用水利发展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费用比例上限不得超过3%。盟(市)级直接实施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可在自治区水利发展配套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使用水利发展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费用比例上限不得超过5%;使用水利发展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费用比例上限不得超过2%。”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6月19日
签发人:李 彬
承办人:姜姝婷
电 话:0471-525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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