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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人建〔2024〕39号(A)
发布时间:2024-08-16 11:07:39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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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5046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人建〔2024〕39号
成文日期 2024-08-16 公文时效 有效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42号建议的答复


刘晓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滦河源流域调水补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多次通过不同途径向海委反映闪电河水生态问题,请求协调解决上游下泄生态水问题和确定合理省界断面下泄生态流量指标,建立维护河道生态安全的长效机制,确保内蒙古境内闪电河不断流和元上都遗址生态用水安全。通过努力和多次协调,2011年6月,河北省沽源县闪电河水库向金莲川湿地补水历时40天,输水850万立方米。2012年,我厅继续加大河道治理的力度,积极协调上游下泄生态水量。8月,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解决闪电河断流对我区锡盟正蓝旗造成影响的函》(内水资[2012]66号)商请海委在统筹考虑流域上下游用水的前提下,尽快帮助我区协调生态补水相关事宜。5~9月,上游闪电河水库下泄生态水量740万立方米。10月,为形成跨流域跨省区调水长效机制,在多次协调努力下,海委组织河北省、张家口、沽源县和我区锡盟和正蓝旗相关单位,在天津召开协调会议。经协调,河北省沽源县水利局和我区正蓝旗水利局签订《关于解决闪电河元上都遗址金莲川湿地补水事宜的协议》,双方约定:“上游河北省沽源县通过统筹用水,每年从闪电河水库向金莲川湿地补水800万立方米(水库出库断面计量值),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水量不少于500万立方米,补水时段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31日”,并议定了输水管理费支付相关内容。2013年,河北省沽源县和我区正蓝旗水利局又签订了《关于闪电河元上都遗址金莲川湿地补水事宜的协议的补充协议》,在原约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由于受天气和降水量,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制约,不保证每年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水量不少于500万立方米”,并要求下游的神韵湿地和水泉淖历史形成的自然河道不去刻意拦阻,以免造成新的水事纠纷。

2013年,按照上年协议我区正蓝旗向河北省支付输水管理费80万元,闪电河水库放水3个月。2014年,我区正蓝旗按协议支付先期输水管理费40万元,但闪电河水库仅放水1个月,水库出库水量未达到我区境内。沽源县闪电河水库工程管理处和我区正蓝旗水利局又就补水管理费进行了商议,协商未果,至2020年未向下游放水。2021年,闪电河水库为防止汛期出险,下泄水量2066万立方米。

2022年12月,根据《海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及省套水资源二级区可用水量初步成果》,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海河流域地表水可用水量的通知》(内水资〔2022〕332号),按照《海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成果,结合锡林郭勒盟现状实际供用水情况,确定了锡林郭勒盟地表水可用水量0.55亿立方米。

2024年3月,我厅组织锡林郭勒盟编制了《闪电河正蓝旗段水资源调查及生态需水分析》,已上报海河水利委员会。请求海委在充分考虑闪电河流域水资源状况的基础上,增加闪电河河北与内蒙古交界处的水文控制断面,并在滦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闪电河省区界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控制指标。

经我厅积极协调,省际断面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已纳入滦河流量水量调度方案中,此方案正在编制。水利部、海委已联合两省厅,于6月25日到现场进行调研水量调度和泄放工作,研究省际生态断面监测站点建设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跟进此项工作,协调协调海委将闪电河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范围,统筹上下游生态用水需求,保障内蒙古境内生态用水需求。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水利工作的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6月28日


签发人:李彬

承办人:王燕玲

电  话:158479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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