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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扎敦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日期:2023-06-16 14: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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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扎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23年4月23日受理你局提出的呼伦贝尔市扎敦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呼伦贝尔市扎敦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境内,2012年9月,我厅以内水保〔2012〕321号文批复了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因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弃土(料)场位置发生变化,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构成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编报该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扎敦水利枢纽工程水库规模为中型,工程由枢纽工程区、增殖放流站、管理机构、料场、道路工程、线路工程和淹没区组成。工程总征占地面积1381.99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303.12万立方米,总投资97542.48万元,工程于2013年10月开工,2023年6月完工,总工期117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81.9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90.31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扎兰屯市水利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1.关于报送《呼伦贝尔市扎敦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中心技审【2023】106号).pdf

      2.呼伦贝尔市扎敦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pdf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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