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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2-05-20 10:5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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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水利(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水利局,满洲里市农牧局,各有关盟市审批局:

为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强化涉水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推水利审批服务便民化,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改革精神,结合区实际,现就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涉水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在已实施涉水区域评估的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涉水许可办理可简化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实行承诺制管理。坚持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加强承诺制管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不断提升审批监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水利支撑。

    二、实施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已开展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简称“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的项目,除《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确定的涉水许可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外,入驻区域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诺程序

区域评估范围内实施承诺制的项目,申请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其中,水土保持向项目所在地旗县有审批权限审批部门)提交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承诺材料在报送之前,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网站、公共媒体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承诺书(涉密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的应当告知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验收管理

实行取水许可承诺制管理的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取水工程自核验,并提交取水工程自核验承诺表(参考样式见附件),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取得报备回执实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承诺制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评估范围内实施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依托新技术推动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手段,以现场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及时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区域评估范围内承诺制项目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监督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对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制监管有力有效。

    六、保障措施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切实组织做好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制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制,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指导意见细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要及时对承诺制项目许可向社会公示,强化成果互认共享。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服务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承诺制管理的政策解读。要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解决承诺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为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制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2:承诺书、取水工程自核验承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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