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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放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现就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盟市、旗县级实施公告如下。
一、原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小型水库、病险水闸、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审批部门。
原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中,除黄河干流上建设小型项目、西辽河干流上建设小型项目以及涉及盟市界河建设项目以外,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旗县级审批部门〔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3号)执行〕。
原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的取水许可审批中,除跨盟市行政区域及盟市边界河流取水审批权限以外,其他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审批部门。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黄河流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源管〔2020〕280号)规定执行。
二、原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的计划用水量核定权限下放至旗县级审批部门。
三、原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的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的备案、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应急取(排)水备案权限下放至旗县级审批部门。
对以上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自治区水利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申请人直接向有权限的盟市、旗县级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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