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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7 21:27:29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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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56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政发〔2023〕19号
成文日期 2023-10-17 公文时效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保留1304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26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清单履职尽责,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并动态落实到线上线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中。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和相关规定,抓紧开展本地区权责清单调整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手段,坚持放权赋能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法律、法规等明确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针对下放(执法重心下移)的事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行业政策、实施标准等制度规范,同时在业务系统授权、数据互通共享等方面为承接部门提供支撑保障。各地区要逐项明确下放(执法重心下移)事项的承接主体,主动对接下放部门,指导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加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以权责清单公布实施为抓手,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本部门最新完整版权责清单(包含权力名称、类别、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权责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相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材料及时限;要在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三级四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范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清单,确保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包含具体环节分配和流程图)、申请材料(包含材料名称、形式、份数和空表样表)、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包含结果名称和结果样本)、业务办理项拆分标准、法定中介服务等重点要素内容在全区范围内保持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四、抓实抓细运行监督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权责清单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跟踪问效,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各下放权力部门要切实承担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承接、保障运行、协调监督等责任,持续开展跟踪评估和回访调研,每半年或1年组织一次“回头看”,梳理汇总各地区在承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承接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发现承接效果不好的事项,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研判,确有必要上收的,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上收建议。

五、推动修订完善法规规章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治区各起草部门单位要及时与自治区司法厅协调沟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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