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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权力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批复文件等进行验收。 2.决定责任:出具验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3.公开责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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