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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日期:2023-11-01 11: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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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批复文件等进行验收。

2.决定责任:出具验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3.公开责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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