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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
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第4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报备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决定责任: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证明;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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