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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日期:2023-11-01 16:1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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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六十条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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