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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名称 |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类型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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