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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日期:2023-11-01 11:4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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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第一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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