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型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 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