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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通过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或通过文件向全区各相关单位下发文件,公布本年度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3.决定责任:评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或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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