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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处水事纠纷各方或者当事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强制
日期:2023-11-01 11:3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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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对调处水事纠纷各方或者当事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应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审查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冻结通知书、冻结决定书等。

4.执行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冻结通知书、冻结决定书等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发现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及时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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