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 |
对调处水事纠纷各方或者当事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强制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应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审查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冻结通知书、冻结决定书等。 4.执行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冻结通知书、冻结决定书等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发现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及时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