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自收到申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书面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审查或进行技术评审。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审查的相关结果。 3.决定责任:自治区水利厅对审查或技术评审意见以及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核,出具行政审批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审批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