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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日期:2023-11-01 15:4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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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 165 项。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主要人员和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确需专家审核的进行专家审核,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降级、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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