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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日期:2023-11-01 11:0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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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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