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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命名、更名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命名、更名审批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3号公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3号公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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