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282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建〔2016〕48号 |
成文日期 | 2017-06-28 | 公文时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充实质量监督管理专业技术力量,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全区水利建设质量专家库,为规范专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质量专家库专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专项巡查、质量事故调查、咨询等活动中聘用的专家。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质量专家库,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分为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质量管理、运行管理四类。其中勘察设计专家分为地质、水工、金属结构和电气等专业。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水利行业中推荐选聘产生。根据专业需要,可吸收自治区水利行业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2.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具有10年以上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5.能够按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检查、考核、质量事故和问题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 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巡查、评估、验收等;
(二)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质量工作考核;
(三)参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对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五)担当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培训师资。
第七条 质量专家选聘程序
(一)入库人选采取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方式进行。推荐或自荐人选应填报《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并提交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二)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专家资格审核,并提出入库人选建议名单,水利厅对入选专家库专家资格确认后,并予以公布。
特殊条件下,可对特殊人才直接聘请入选。
第八条 质量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适时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九条 自治区水利厅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咨询等活动,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应当从质量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质量专家参加专家活动,并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和提供工作中的便利。
第十一条 质量专家在参加指派的检查或咨询工作任务时,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及时提交其工作成果,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质量专家在指派参加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指派或委托单位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并给予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