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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11:30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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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283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建〔2017〕31号
成文日期 2017-10-16 公文时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行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核)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一)资质申报。申请或延续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的水利行业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依法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填报的人员信息或代表工程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开企业信息。申报企业应在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企业资质审批(核)前核查

(一)各级资质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资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直接查阅,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资质申报纸质材料应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息一致。信息不符的,视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其人员信息或代表工程业绩在资质审批(核)中不予认定。未在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人员信息或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定。

(三)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即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资质申请,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报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资质受理部门将视情况依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并提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行业资质的建议意见。对帮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出具业绩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区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一)对实名举报件,按相关规定办理。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审批(核)结果反馈举报人;未提供线索和证据的,经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仍未能提供线索证据的,或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进行核实。

(二)对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的举报件,无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不予调查核实;有线索和证据材料的,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三)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件,按上述办法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审批情况反馈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以及实名举报人。

四、加强资质审批(核)动态监管

企业申报水利行业相关资质过程中或资质获得批准后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行政许可或将调查事实报送行政许可部门,按弄虚作假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或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五、关于企业信用证明

各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等活动中,请直接查阅使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息。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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