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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书记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主席共同签发2021年1号总河湖长令
日期:2021-05-13 10:48 来源: 内蒙古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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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书记

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主席

共同签发2021年1号总河湖长令

 

        4月2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共同签发自治区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以下简称1号令),要求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河湖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综合治理的法律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我区水生态环境管护领域公益诉讼见成效,推进全区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号令要求建立协同领导机制。各级河长办湖长办与检察机关要实现上下联动、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治理的合力。重点围绕“五河四湖”治理保护工作,持续深化河长湖长与检察长协作联动机制,有效推动河湖治理见实效。

    1号令要求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河长办湖长办各相关责任单位与公安机关间、与检察机关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各地要建立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1号令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并加强督导考核。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湖长办要针对本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年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每年共同筛选一批突出问题线索,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湖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1号令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和日常联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湖长办应建立交流和研判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案件和突发舆情。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在河湖保护领域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执法办案信息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同时,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湖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干部互派挂职机制,积极开展干部互派挂职工作,加强交流协作。

    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湖长办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河湖保护主题的宣传活动,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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