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wei.png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栏 >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河长制 > 工作简报
河长制工作简报2021年第10期(总第86期)
日期:2021-07-27 09:4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字体:[ ]

呼伦贝尔市践行“河长制+司法”机制

凝聚河湖生态保护合力

为不断提升河湖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呼伦贝尔市探索践行“河长制+司法”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裁判执行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法院和检察院在河湖管护工作中的“护航”作用,进一步保障了河长制的制度权威与执行力,形成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一、挂牌成立全区首个驻市河长制办公室巡回审判点

2020年,呼伦贝尔根河市法院在根河市河长制办公室挂牌成立全区首个驻河长制办公室巡回审判点,该巡回审判点以预防、审判、生态修复、法律服务为工作重点,一是负责依法审理各类涉水生态环境资源破坏案件,推进涉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推行法官护河制度,选派优秀员额法官担任护河法官参与河湖日常巡查工作,为河湖治理专项行动及重大河道治理项目提供法律支持;三是创新和巩固水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机制,在巡回审判点引入环资审判参审团,对被破坏的河道生态进行评估,实行司法修复,确保河流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恢复;四是贯彻“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通过法律宣讲、以案释法、观摩庭审等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法律宣传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二、出台实施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通过立法形式对河(湖)长制建立、河(湖)长履职考核、涉及河道管理保护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呼伦贝尔市少数民族自治旗河长制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筑起河湖管护的“法治屏障”。

三、积极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2021年6月,呼伦贝尔市莫旗召开“河长湖长+检察长”座谈会,探索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机制,“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二是建立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河湖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合巡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可由责任单位处理或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四是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使职能导致重大危害的,检察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

    四、生态司法助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河长办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以河湖“四乱”清理为重点,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涉河湖违法问题进行整治办理,成效显著。自“清四乱”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法院对河湖“四乱”问题制发检察建议58个、提起公益诉讼1次、法院受理涉河湖案件24起、宣判17起、处理涉案人员46人、涉案金额61.46万元。其中,呼伦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区河湖清四乱”典型案例,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诉请对破坏渔业资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2020年6月18日,在公安、检察、法院、湖泊管理部门的共同见证下,80万尾鱼苗被投放到呼伦湖内,通过司法救济,对遭受损害的呼伦湖进行生态修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