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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简报2021年第15期(总第91期)
日期:2021-09-23 16: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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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河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自治区河长办与检察院联合印发2021年

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方案

    为强化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河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各责任单位与检察院的协同协作和联防联控,形成河湖管护合力。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秋季”行动),部署开展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

一、行动范围。“秋季”行动包括全区范围内河流湖泊,行动目标是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无缝衔接,推进河湖长制落地见效。

二、行动组织体系。在自治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基础上,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治理“秋季”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全区涉河湖违法违规事件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行动内容具体。“秋季”行动方案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河湖长制落地见效方面。重点检查盟市、旗县河湖长制年度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各级河湖长履职、巡河、发现和解决问题情况;部门协调联动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二是河湖“清四乱”治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生活、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和阻碍行洪物体,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检查黄河岸线专项整治工作剩余整改项目是否按计划有序推进整改。三是河湖采砂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超越采砂许可证进行超范围超深度开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四是河湖违法排污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污;向河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向河湖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五是涉河湖违法犯罪惩治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超采、滥采、盗采砂石料构成犯罪的;在采砂运砂、买砂卖砂市场中阻挠滋事、强买强卖、强揽采砂业务等构成犯罪的;其它各类妨害水务部门行政执法违法犯罪行为。六是其他重大敏感问题方面。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河湖问题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水利部和自治党委政府对河湖问题批示要求的情况;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向河湖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有关河湖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四、行动步骤。“秋季”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攻坚”、“巩固提升”三个阶段进行。其中,9月1日—9月1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9月11日-10月25日为集中攻坚阶段,10月26日-11月20日为巩固提升阶段。

五、行动要求。“秋季”行动中,各地区、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成员单位要将“秋季”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秋季”行动的各项进程。二是精心组织,严格履职。各级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秋季”行动,切实加强对涉河湖违法行为高发行业的重点监管,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到位、检察监督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区情水情,提高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鼓励群众通过已设立的有奖举报电话举报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通过集中宣传、网站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进行报道,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是以查促治,完善机制。各地区、各单位要通过本次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找准日常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为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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