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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10-10 16:1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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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势下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作出安排部署。该实施意见是全区首个自治区执法部门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印发的推动本领域行政执法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机衔接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水利部、司法部有关要求,围绕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从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推深做实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主动适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因势而动、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改革朝着有利于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强化水利行业监管的方向发展。要依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量,充实水行政执法力量,确保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执法需求相匹配。要注重发挥全系统作用,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具有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建设、运行管理等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相关职能。鼓励在重点水域,以及重大蓄水、输水工程所在区域,探索组建专业的综合执法力量。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水行政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和协作,建立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旗县、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案件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工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实施意见》强调,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大力推进“智慧执法”,建设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辅助系统,对接全国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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