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是生态退化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生态安全,而且影响防洪安全、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领导组织全区干部群众坚持不懈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落实,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区水土流失面积由上世纪80年代的80.47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021年的57.7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由68.2%下降到48.9%,为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区仍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水土流失问题仍较为突出,防治成效还不稳固,水土保持工作中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够深、体制机制不完善、防治成效不稳固、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同时,进入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等重大战略等都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1月3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助力打好防沙治沙三大标志性战役,立足新的时代特点,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我区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推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对于进一步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方案》分为六个部分提出了29条具体措施
逐条明确责任部门
务求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到实效,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以水定绿,创新和完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加大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与治理力度,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2.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53.11%,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5640万亩以上。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56.89%,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3.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结合“三区三线”和“一区两带多廊多点”生态修复总体格局,科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范围,分类分区制定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草局)
4.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预防。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
5.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加快实施黄河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有序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系统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大矿山开发治理与保护力度。(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6.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以大兴安岭森林带、阴山—贺兰山山地、内蒙古高原北部等为重点,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加强对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的监测评估,建立各类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告知机制和部门协同机制,提升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效能。(自治区林草局、水利厅)
7.强化沙化地区治理保护。对毛乌素沙地和库布其沙漠以恢复地带性植被为主,实施库布其—毛乌素沙漠沙化地综合防治项目,加大退化林分修复力度和沙化土地治理攻坚力度,加强沙漠边缘和丘间地植被保护,推进沙漠边缘和沙地流动沙丘、半固定沙丘综合治理,强化风蚀水蚀交错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沿黄生态廊道建设,提高林草植被盖度。
对浑善达克、科尔沁、呼伦贝尔等沙地加大沙地疏林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天然林草植被。实施浑善达克规模化林场建设试点和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等重点项目,推进主要风口、半固定沙丘和沙带综合治理,科学营造防护林带,加强退化沙化林地草地修复治理,建设乔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带,逐步歼灭可治理沙化土地。加强区域水资源管控,加快重要河湖等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复苏河湖湿地生态功能。
对腾格里、巴丹吉林、乌兰布和沙漠依法划定封禁保护区,对荒漠植被实行封禁保护,在沙漠前沿和绿洲外围重点风沙口建设沙漠锁边防风固沙林草带,阻击沙源扩散,保护绿洲生态安全。对沙漠沙地中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不宜开发利用的集中连片沙化土地,坚持宜沙则沙,加强封育保护。(自治区林草局、水利厅)
8.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严格落实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因地制宜推广免耕、少耕、秸秆覆盖还田等保护性耕作。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灌区、水土保持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系统提升土壤保持能力。(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
9.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合理布局绿廊、绿道、“口袋公园”等结构性绿地,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三、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10.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制定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常态化抽查机制,切实发挥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严格执行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强化水土保持监管。(自治区水利厅)
11.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承诺制等便企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指南,提升审批服务质效。(自治区水利厅)
12.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常态化开展覆盖全区的水土保持遥感监管,推动实现全面监控、精准判别、及时发现人为水土流失,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报预警。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组织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开展水土流失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治区水利厅、大数据中心)
13.加强协同监管。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健全各部门共享、互联、移送等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违法线索、案件通报等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水土保持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用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政府门户网站群众信箱等,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治区水利厅、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大数据中心)
14.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与能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指导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大力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
15.突出抓好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在丘陵沟壑区、沙漠风沙直接入黄段,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沙漠锁边工程,减少入河入库泥沙。在坡耕地分布相对集中区域,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大力发展旱作高标准农田。在黄河多沙粗沙区、粗泥沙集中来源区和砒砂岩区,建设高标准淤地坝、拦沙坝和沙棘等生态减沙工程,推广淤地坝建设新技术新工艺,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加快推进十大孔兑综合治理,有效减少入河泥沙。统筹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农田建设和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形成治理合力。到2025年,新建淤地坝115座、拦沙坝296座,发展旱作梯田8.25万亩,全流域水土保持率达到56.86%。(自治区水利厅、林草局、农牧厅、自然资源厅)
16.加大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力度。实施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工程,协同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构建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配套的耕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到2025年,治理中型侵蚀沟2660条,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内小型侵蚀沟应治尽治。(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
17.全面推动流域综合治理。以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大兴安岭山地丘陵区、辽西山地丘陵区、阴山山地丘陵区等水土流失相对严重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在荒漠化地区大力推广沙柳、柠条等种植。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乡、整旗县一体化推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试点。到2025年,小流域治理面积达到2400平方公里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
18.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制定自治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建设一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林草局)
19.扎实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深入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和保护利用等工程,推行梯田、保土耕作、等高改垄、地埂植物带等措施,配套坡面截水、蓄水、排水等设施,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缓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的范围,严禁开垦。(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五、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20.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盟市、旗县(市、区)要系统谋划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明确分阶段水土保持率目标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跟踪监测评估。(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21.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方式。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在鄂尔多斯市等地区先行试点,积极申报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2.完善水土保持工程管护制度。制定淤地坝等水土保持工程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运行维护费用相关政策,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淤地坝工程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建设,提升淤地坝安全运行能力。(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3.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自治区政府每年对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生态项目资金安排和政策上予以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进行通报,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审计厅)
24.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统筹推进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和提升改造,优化站点布局。按照事权划分,落实监测站点建设投资和运行管理经费,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综合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航测和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按年度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定量掌握重要河湖、重大国家战略区域和重点关注区域的水土流失状况、动态变化及防治成效。优化黄土高原区、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等重点区域的耕地、草(灌)地、沙地(漠)等土壤侵蚀模型计算参数。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提高监测数据量值准确性可靠性。(自治区水利厅、市场监管局)
25.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进水土保持大数据库和平台建设,推动各行业相关数据共享,强化数据关联分析、智慧管理和深度应用。开展小流域数字化场景建设试点。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围绕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推进自治区水土保持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厅、大数据中心)
六、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水土保持各项任务落细落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27.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水土保持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注重水土保持工作与实施“三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防沙治沙、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把握好长期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对接,力争将更多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28.加强投入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统筹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社会融资和金融支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多种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和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相关实施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对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29.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普及宣传,加大水土保持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将水土保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以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情教育基地等平台为载体,加强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土保持观念和生态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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