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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24 17:07:57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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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1231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政〔2024〕26号
成文日期 2025-03-24 公文时效 有效

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水行政事务、强化涉水监管的重要方式,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是完善水利法治体系、提升水利法治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  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机衔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精神,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部署,是党中央着眼于破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重大决策,是大势所趋。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因势而动,乘势而上,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努力推动改革朝着有利于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强化水利行业监管的方向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和依照法律法规赋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职能。自治区水利厅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执法监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和跨盟市案件;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盟市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以及本盟市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日常执法检查、 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以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二)规范编制执法事项清单。自治区水利厅和各盟市、旗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编制更新本级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于202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清单逐项明确履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 执法事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应当在清单中明确各自职责 边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 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完成水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编制更新工作。

(三)配强水行政执法力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量,充实水行政执法力量,鼓励引导符合申领资格的人员及时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确保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执法需求相匹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水事违法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和责任机构,健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凝聚部门执法人员力量,形成执法工作合力。要注重发挥全系统作用,除行政机关外,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 建设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所在区域水行政 执法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且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等特点,鼓  励在重点水域,以及重大蓄水、输水工程所在区域,探索组建专业的综合执法力量。

(四)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有效整合行政监管事项,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完善衔接协调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形成监管合力。要健全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 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制,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要加强卫 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推行以远程监管、 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提升河湖库、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监管智慧化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潜在风险大、违法线索较为集中、水事案件易发多发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河湖管理单位、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要充分利用河湖长制、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业务监管系统,结合执法巡查,全面排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要及时向水行政执法机构移交违法案件线索,杜绝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做到有案必立、违法必究。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全区执法实际,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执法专项行动。各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围绕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频发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二、推深做实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六)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联动,建立执法预警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证据互认等执法协作机制,增强水行政执法合力。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内水政〔2023〕41号),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开展水利领域扫黑除恶斗争。用好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合力。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沟通,统一执法司法理念,主动接受水事违法案件事实认定及办理程序的指导和有关司法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执法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七)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作。旗县级水行政执 法纳入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水行政处罚权赋权苏木乡镇(街道)实施的,要着力解决衔接不畅、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等 问题。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旗县、苏木乡镇(街道) 综合执法机构,对水事违法案件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规范问题线索和案件移送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推动案件移送标准化建设,实现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的有机衔接。要统筹工作安排,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推进监管信息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业务指导责任,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涉水执法实务培训,并为其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对于专业性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水行政执法事项,要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自治区水利厅积极配合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做好已赋权苏木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定 期评估工作,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提出调整建议,配合动态调整赋权指导清单,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八)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规范做好水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工作,按照规定方式、时限和途径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执法情况。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立案、调 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同时做好执法记录信息材料案卷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水利部、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案卷及评查标准执法办案,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流程、文书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九)认真落实裁量基准制度。 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内蒙古自治 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积极推进执法裁量信息化建设,将水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水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为全区水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便捷指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 要规范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在办理涉水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杜绝“一刀切”式 执法。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 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适用行政处罚法 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实施罚款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罚 代管”。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将普法 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采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说服劝 导、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 法,积极主动解决企业和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

四、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

(十一)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建设,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执法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有关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全面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要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制定监督事项清单,明确监督实施措施,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加大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二)抓好执法专项监督。自治区水利厅每年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适时协调自治区司法厅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选择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 反映强烈的水利重点执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十三)推进执法监督协作。建立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推动水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的渠道,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以及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合作。

(十四)强化执法考核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行政执法评价指标体系,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资源、河湖长制考核,细化相关具体指标,对考核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或相关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要加大执法人员日常考核激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和一线工作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激发队伍活力。要探索建立水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为行政执法监 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五、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十五)提升能力素质。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围绕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将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等纳入培训内容,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制作、执法装备使用等实操技能训练。自治区水利厅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发掘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十六)加强履职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全面落实水行政 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机制,激励水行政执 法人员担当作为。要加强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满足水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大力推进“智慧执法”,建设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辅助系统,推行移 动应用程序掌上执法,对接全国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十七)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直播、短视频等网络新 媒体,广泛宣传各地水行政执法的好举措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水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 鲜活经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增强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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