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wei.png 当前位置: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5-03-25 09:2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于2024年9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水行政执法是水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涉水监管的重要手段,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面对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水利部、司法部有关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结合内蒙古实际,积极回应水行政执法改革的焦点难点问题,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势下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作出安排部署。该实施意见是全区首个自治区执法部门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印发的推动本领域行政执法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机衔接的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

2.水利部 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司通〔2023〕18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和依照法律法规赋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职能。自治区水利厅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执法监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和跨盟市案件;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盟市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以及本盟市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以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量充实水行政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本部门水事违法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建设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健全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 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潜在风险大、违法线索较为集中、水事案件易发多发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

第二部分为推深做实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联动,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用好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沟通,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作,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旗县、苏木乡镇(街道) 综合执法机构,对水事违法案件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推进监管信息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自治区水利厅积极配合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做好已赋权苏木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定期评估工作,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提出调整建议,配合动态调整赋权指导清单,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第三部分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做好水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水利部、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案卷及评查标准执法办案,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认真落实裁量基准制度,动态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教育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

第四部分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主要包括加强对本单位执法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有关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加大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抓好执法专项监督,每年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适时协调自治区司法厅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选择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水利重点执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推进执法监督协作,建立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执法考核评价,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资源、河湖长制考核,加大执法人员日常考核激励力度,持续激发队伍活力。

第五部分为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主要包括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建立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履职保障,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机制,加强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大力推进“智慧执法”,推行移动应用程序掌上执法;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各地水行政执法的好举措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水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鲜活经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增强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文件下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