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并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8月12日,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黄河保护法要求,制订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强化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引导用水单位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装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持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此,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用水单位代表等意见建议,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定额标准执行规则、用水单位主体责任、管理部门监督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旗县级行政区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本办法所指高耗水工业行业范围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高耗水服务业行业范围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二)明确了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标准。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自治区级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自治区级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自治区级用水定额执行。
(三)明确了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水效对标,对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的,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和整改时限要求,制定节水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并加以实施。同时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用水管理、信息报送等内容提出要求。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和取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依法安装合格的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四)明确了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计划用水管理、对标达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环节对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方面的监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允许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已批准取水许可但未达标的项目,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改造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延续取水许可;在核定、下达、调整计划用水时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根据用水单位生产经营变化和节水改造进展合理调整用水计划,确保既满足生产需求又符合节水要求。
(五)明确了关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部门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宣贯和培训等保障措施。鼓励节水技术研发与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推广“节水贷”“水权贷”等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宣贯与人员培训。
四、关于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和实施过渡期
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分两级,1级指标作为先进值,用于新(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审批,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设备;2级指标值作为限定值,用于现有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对用水效率超过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用水单位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节水水平。
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过程中,在充分考虑落后用水单位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等实际情况基础上,2级指标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了不同长度的过渡期,用于建立用水单位基本信息,摸清用水单位水效基本情况。
五、关于施行日期
《办法》自2025年5月16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部门网站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