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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试行)》
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试行)》(内水建〔2024〕55号),以下简称“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补充定额”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水利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等,以典型工程实地调研为基础,参照现行部颁定额,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特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情况进行编制,对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中经常使用但部颁定额没有的定额子目进行了补充,包括长臂挖掘机挖一般土方、机械破碎冻土、聚合物砂浆抹面等20项定额,共140个子目。与《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试行)》(内水建〔2024〕22号)配套使用,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补充定额”的印发,对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造价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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