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59640 | 主题分类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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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保许决﹝2021﹞70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公路建设管理分公司:
我厅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申请(内高路建函〔2021〕22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东胜区、康巴什区境内,于2015年9月,水利部以水保函〔2015〕409号文批复了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工程主线于2018年7月开工,计划2021年11月完工;连接线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因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了该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工程由路基工程区、桥梁工程区、互通工程区、附属设施区、取土场区、弃土(渣)场区、供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区组成,总占地面积1408.36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1471.4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81.28亿元。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08.3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综合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3%、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土(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弃土(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土(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土(渣)场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确保弃土(渣)场工程安全。
(六)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作,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包头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土(渣)场外新设弃土(渣)场的,或需要提高弃土(渣)场堆土(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土(渣)前编制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问题,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包头市水务局和沿线各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报送《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保技〔2021〕106号).pdf
2、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pdf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5964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号 | 内水保许决﹝2021﹞70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12:00 |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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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公路建设管理分公司: 我厅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申请(内高路建函〔2021〕22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东胜区、康巴什区境内,于2015年9月,水利部以水保函〔2015〕409号文批复了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工程主线于2018年7月开工,计划2021年11月完工;连接线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因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了该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工程由路基工程区、桥梁工程区、互通工程区、附属设施区、取土场区、弃土(渣)场区、供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区组成,总占地面积1408.36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1471.4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81.28亿元。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08.3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综合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3%、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土(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弃土(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土(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土(渣)场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确保弃土(渣)场工程安全。 (六)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作,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包头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土(渣)场外新设弃土(渣)场的,或需要提高弃土(渣)场堆土(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土(渣)前编制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问题,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包头市水务局和沿线各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报送《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保技〔2021〕106号).pdf 2、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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