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水利厅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联系电话:0471-5259680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05 16:35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slt.nmg.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slt.nmg.gov.cn);

2.政务新媒体:“内蒙古水利”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mgzzqslt);

(三)公开时限

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形式

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521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3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25968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邮编:010020

其他:信封左下角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lt.nmg.gov.cn/xxgk/zfxxgkzl/ysqgk/)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二)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其他事项处理

1.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工作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525968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